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挖掘、整理、发扬地域文化、民俗文化、黄河文化,姓氏文化、弘扬祖德、团结互助、贡献社会、促进和谐,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振兴国家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兰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秦安路7号华富大厦701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发起人、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发起人是魏氏文化研究会筹备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会开办资金;叁万元。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文化研究、培育发展魏氏文化产业;
(二)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扶危济困、帮贫解难;
(三)定期不定期出版刊物,宣传报道魏氏杰出族人及事迹;会审族谱,明晰家族沿革脉络;
(四)不定期组织本会和有关人员开展各项对姓氏文化、经济发展有促进意义的招商引资、观光旅游等各种活动,加强沟通交流,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与其他社会团体联络,为繁荣地方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倡导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凡满18周岁,爱国爱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研谱编叙、保护魏氏文物、兴教育贤工作的海内外宗亲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各地原有魏氏宗亲组织成员,同意本会宗旨,承认本会章程,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本会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权力;
(三)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四)在执行本会决策与决定的条件下,有保留不同意见和申述的权利;
(五)推选本会工作人员或推举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和名誉会长、顾问的权利;
(六)有向本会自由捐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本会会员具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决议;
(二)缴纳会费;
(三)接受本会指派任务;
(四)团结互助、不计名利,造福国家、民族、社会与家庭;
(五)遵纪守法,诚信为人,忠实勤勉,讲究文明礼貌;
(六)维护本会名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组织,主要事项: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年度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安排;
(三)审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由43—49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会务;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情况及提出建议;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名誉会长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名额不限。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下属各部,分别为综合事务部、宣传联络部、计划财务部、修谱指导部、技能培训部共五个部。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正副部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召开认为有必要的各种会议,其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原则上按200元/年以上交纳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自愿交纳,数额不限。);
(二)其它个人和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六)本会下属机构上交的收入;
(七)上述所有收入归集到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费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费用开支
(一)本会所需的办公设施、用品及办公经费的支出;
(二)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四)围绕本会工作任务进行工作调研的支出;
(五)用于响应国家号召而进行扶危帮困的支出;
(六)用于联络沟通与魏氏相关联的他姓宗亲组织,研讨中华姓氏文化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费用审核
(一)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捐赠的资产全部登记造册。
(三)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并监督本会计划财务处贯彻实施。本会资产管理由理事会下辖的计划财务处负责。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审批报支。会长外出期间由会长指定副会长负责审批、核销。
(四)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并且每年度公布一次财务报告。
(五)本会所有财物应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占用或挪用。
(六)本会财务制度由计划财务部制定,报理事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年度会员代表大会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根据理事会决议或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具有社团组织性质。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