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魏会发【2012】4号《关于印发8项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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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魏会发〔2012〕4号
兰魏会发〔2012〕4号
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
关于印发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制度
等8项制度的通知
研究会各部、各工作站:
经2012年12月16日研究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研究,制定了《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制度》等8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8日
抄报: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抄送: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誉会长。 存档(2)
一、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入会原则: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三条 会员条件
凡满18周岁,爱国爱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和积极参本会组织各项活动、且有加入本本会的意愿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申请入会人将入会申请材料递送研究会当地联络站;
(四)各联络站提出意见,报综合事务部初审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五)由综合事务部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三)在执行本会决策与决定的条件下,有保留不同意见和申述的权利;
(四)推选本会工作人员或推举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和名誉会长、顾问的权利;
(五)有向本会自由捐助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
(一)认真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指派任务;
(五)自觉遵守本会自律公约。
(六)维护本会名誉。
第七条 会员的劝退与除名
(一)会员自愿提出退会应书面提出退会申请;
(二)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以上的,或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不履行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由联络站提出劝退建议,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研究会《章程》的行为,损害研究会名誉和利益的,经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 会员的组织管理
(一)会员整体管理由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由分区联络站负责;
(二)联络站及时了解会员情况,掌握会员对本会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秘书长反映;
(三)联络站要组织与本会相关的活动,发挥会员特长,鼓励为研究会多做贡献;
(四)未经研究会许可,任何会员不得以研究会名义或代表研究会对外联系工作,不得以研究会或代表研究会名义接受物资和资金。
第九条 本会按照规定需会员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会费,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原则上按200元/年以上交纳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自愿交纳,数额不限。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由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负责解释。
二、兰州魏氏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管理使用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财务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及兰州市民间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兰州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和财务管理监督与指导。
(二)本会必须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立财务档案,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三)本会资金和资产管理由理事会下辖的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本会监事会要对本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四)本会应设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移交的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捐赠的资金、资产全部登记造册。
(六)本会的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审批报支。会长外出期间由会长指定副会长负责审批、核销。每年在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财务状况。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
(七)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需要,不的挪作他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红。
(八)本会收取会费应按《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本会注销登记后,必须办理销户手续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各种印鉴、空白凭证。
(十)本会使用票据一律使用财税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社会团体经营性发票》。
(十一)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并且每年度公布一次财务报告。
(十二)本会所有财物应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占用或挪用。
三、兰州魏氏文化研究会自律制度
为确保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领导机构和会员合理合法的开展本会的各项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 ,维护广大会员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进步和谐,弘扬先进文化和优良传统,推进文化交流与经济往来,为挖掘地域文化,振兴地方经济做出贡献。
(二)严格自律。本会所从事的各项业务活动,开展的各项项目建设与文化交流都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本会监事会要认真履行对本会领导班子、工作部门和联络站、会员的有效监督职责。
(二)强化服务。本会要积极为广大会员传递魏氏文化优良传统,先进人物和能人志士的事迹,及时发布姓氏文化研究信息。加快魏氏文化研究中心建设,并积极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经济文化对外交流,为会员提供法规、政策和族谱修编等咨询服务。发挥社团联系广泛的有事,努力协调会员集体展开各项经济经营活动,促进共同发展。
(三)坚持原则。本会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工作原则,使本会真正办成“会员之家”。
(四)文明办会。秉承魏氏先祖勤劳致富、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建设家乡,崇尚文明的传统美德;坚持民主办会,开展先进文化的吸收整理、研究收集和广泛传播;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偕老助幼,帮贫济困,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以实际行动助推兰州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六)遵章守纪。本会各会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兰州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及行规行约。
四、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确保本会各项管理运行规范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兰州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凡召开成立大会、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举办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前十五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本会作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本会按照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进行涉外活动。若因业务需要,确需开展,必须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按国家有关涉外活动管理规定办理,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重大事项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加盖本会印章后上报,不错报、不迟报、不漏报,不用不规范、含糊不清的用语填报。
(五)本会自收到主管单位的备案报告,允许开展重大活动的批复后,方可开展活动。
五、兰州魏氏文化研究会会议制度
根据《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会各种层次会议的组织召集和决策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要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以上领导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4、决定本会组织开展的重大文化建设和项目开发方面的问题。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主要任务是:
1、研究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所做的决议;
2、研究向会员大会报告当年工作情况和财物状况;
3、讨论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4、研究决定拟设立本会实体、分支、代表、办事机构;
5、研究通过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和自律公约;
6、研究决定魏氏文化研究场所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项目实施、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会议内容是:
1、决定召开理事会议日程和内容。
2、拟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3、决定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聘任。
4、研究讨论本会在发展中的重大活动。
5、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会费收入和使用管理,提高会费管理使用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章程》及兰州市民间事务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会费管理人员由研究会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
第二条 所有会员及捐助人士都有权对会费管理工作提出质询,会计人员应对提出的质询给予答复。
第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通报一次,公布账目必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条 会费管理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账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主要是:有固定收入的正式会员自愿缴纳的年度会费;无固定收入会员自愿缴纳的会费;任何热心于魏氏文化研究的单位或个人用现金/汇款/转帐等方式进行的现金捐赠、实物捐赠;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的费用支出;
(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会议的费用支出;
(三)举办和参与旨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宣传推广、考察学习、政策探讨等活动的费用支出;
(四)对贡献突出的优秀会员的奖励支出;
(五)救助重大自然灾害、扶残助学、救济贫困和资助重大疾病及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费用支出;
(六)本会的行政办公费用支出;
(七)符合国家规定和本会宗旨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资金收取和管理
(一)、资金收取原则及资金来源:
1、会费收取必须按照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出具有效票据;
2.本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原则上按200元/年以上交纳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自愿交纳,数额不限。会费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缴清。会员退会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3.其它个人和单位的资助、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
7.本会下属机构上交的收入。
(二)、财务管理
1.会费由研究会计划财务部负责收支管理,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2.研究会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管理和使用。
3.为节约各项费用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遵循:“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的原则进行资金费用的规划和使用。
4.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并监督本计划财务部贯彻实施。本会资产管理由理事会下辖的计划财务部负责。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审批报支。会长外出期间由会长指定副会长负责审批、核销。
5.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及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6.计划财务部需每年度公布一次财务报告。
7.本会所有财物应造册登记,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
8.本会财务制度由计划财务部制定,报理事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三章 财务人员职责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九条 账务管理人员核算必须及时、准确、完整。会计凭证、帐薄、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账务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任何形式的收入及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若有违反,应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七、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团文书档案,接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本会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1、筹备成立期间的各类文件资料;
2、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工作报告、议程、会议通知、会议讨论沟通过的有关文件和本会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和一本会名义执法的各类文件、证书等;
3、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的有关映像和图片资料;
4、会员申请表格、会员登记表等资料;
5、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的会议记录。
6、接受捐赠的各类凭据和资料;
7、有关整理收集的魏氏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文本;
8、有关族谱修编方面的资料。
(二)档案,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的时限、步骤、方法等要求填写。
(三)案卷要整齐完整,字迹清晰,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填写,否则不准入档。对皮损的档案要及时修复、复制。
(四)按规定对案卷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目;认真填写案卷目录,立卷成册,并确定保管期限。
(五)案卷归档前,档案人员要认真对案卷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库入柜。
(六)爱护档案,不得私自开、拍叶、撕毁、勾划、涂改档案,对损坏档案者,要追究其责。
(七)查阅复制档案;原则上一律在办公室内进行,不得将案卷带走,借阅案卷应进行登记,做到随借随还。
(八)查阅案卷者要服从管档人员的安排,对案卷涉及的内容必须保密。
(九)借、还案卷时,供借双方应认真检查核对,当面点请核准后在借阅簿上登记和注销,做好借交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人员调整时必须把全部档案工作交清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八、兰州市魏氏文化研究会印章证书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印章、证书管理的规定。
(二)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刻制印章,并由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统一刻制。
(三)印章启用前,应当将印章样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四)印章及各种证书要专人管理,不得借他人使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五)本会公用印章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本会财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管理。
(六)本会制发文件,财务账目运行,须经会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印章、证书等遗失或损毁,要及时报告登记机关兰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刻制印章。
(六)本会注销登记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全部印鉴、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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